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滇西应用技术大学财务审批制度(试行)》及《滇西应用技术大学财务珠宝学院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批是指学院对办学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服务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代管经费等各类经费的预算安排、收缴和支付、暂收暂付、内部划转、投资融资的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4688梅美高官方网站。
第四条 根据学校“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审批人员
第五条 学院财务审批分为五个级次,包括: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复核、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五个级次。
(一)第一级次:部门或项目组。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的财务审核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核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核人。
(二)第二级次:财务核算人员复核。
(三)第三级次: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各分管院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的经费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四)第四级次: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分管财务支出审批工作,是经费支出和资金流动的审批负责人。
(五)第五级次:院长。院长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院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六条 主管院领导离校期间,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其他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离校期间,由(院长审批;院长离校期间,由院党委书记审批。各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因学习、进修或其他原因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应有书面授权书,经上一级审批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报同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院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审批负责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审批内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学院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费类别和经济事项分别设定,以每次支出额度大小划分(从同一预算项目中一次单笔或一次多笔支出)。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员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 学院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融资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需经院长办公会及院党委会批准。
第一节 学院经费预算的审批
第十条 学院经费预算的审批
(一)学院年度预算的审批
学院财务部门汇总形成的学校综合预算,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及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二)预算调整的审批
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院财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按照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预算执行中上级部门拨入款项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可直接按照要求增列收支。其他收支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的,在不突破原预算的前提下,由院长审批,重大调整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调整。
(三)预算追加的审批
年初未列入预算但必须在本年度支付的基本建设、维修及构建类项目经费,须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同意追加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支付。
追加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或院长共同签批;1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万元(含)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二节 办学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十一条 办学经费是指学院的教学、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行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审批时须在预算用途和预算指标范围内审批,不得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事先办理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每项专项业务预计使用10万元及以上、且已有预算安排的开支属于大额开支,相关部门需事先向院长办公会报批,提交开支申请和预算,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使用审批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政策正常发放的在职人员、编外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支出,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由组织与人力资源部门(岗位)或其他相关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岗位)审核,报分管组织与人力资源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学院发放的教学科研奖励及其他专项奖励,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会议纪要等相关书面依据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政策正常发放的在校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实验实习实训补助,由相关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岗位)审核,报分管组织与人力资源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使用审批
(一)每次使用(含实际支出、借款、内部划转)5000元以下的,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
(二)每次使用5000元(含)~10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每次使用10000元(含)~5000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四)每次使用50000元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批
(一)专项建设经费是指学院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日常运行经费以外安排并按项目管理的建设性经费。主要包括:项目教学类、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专业、课程建设类项目;网络、实验实习实训平台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类项目等。专项建设经费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支出预算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师资队伍建设类、专业和课程建设类、项目教学类经费使用审批
1、每次使用(含实际支出、借款、内部划转)5000元以下的,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
2、每次使用5000元(含)~10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每次使用10000元(含)~5000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4、每次使用50000元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三)网络、实验实习实训平台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及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类项目经费使用审批
1、每次使用(含实际支出、借款、内部划转)5000元以下的,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
2、每次使用5000元(含)~10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每次使用10000元(含)~5000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4、每次使用50000元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三节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争取到的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经费、科技咨询服务经费、科技开发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委托单位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
(一)每次使用(含实际支出、借款、内部划转)5000元以下的,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
(二)每次使用5000元(含)~10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每次使用10000元(含)~5000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四)每次使用50000元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四节 社会服务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经费是指学校总部、各特色学院向社会提供培训等服务,收取的收入按学校规定上缴管理费后留用的经费。留用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学校规定的用途,在预算指标范围内审批。
第十九条 社会服务经费使用的审批
(一)每次使用(含实际支出、借款、内部划转)5000元以下的,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
(二)每次使用5000元(含)~10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每次使用10000元(含)~5000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四)每次使用50000元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核算人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五节 代管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二十条 代管经费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及研究会会费、代办费、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编制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代管经费使用的审批
(一)每次使用1万元以下的,由代管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二)每次使用1万元以上(含)的,由代管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节 对外投资和银行贷款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举办产业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贷款的审批
学校银行贷款严格执行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具体审批事项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方面。
(一)学院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其他相关上级部门审批。学院财务部门根据总部建设资金供求状况,在上级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提出贷款使用申请,按用款进度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由院长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二)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贷款资金的管理,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学院利用贷款资金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费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经费审批规定,逐级审批。
(三)学院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纳入学院经费预算。学院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节 其他财务事项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门在学院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大额资金划转,必须由相关管理人员提出划转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划转。
第四章 审批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批人员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授权他人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